律師:“是否知情不告,造成嚴重傷害?”
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江露仙表示,如果主辦方事前未進行風險提示,如主辦方未提示該選手,對方選手實力與其相差懸殊,最終造成該名選手受傷的,應當認定主辦方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雙方拳手的實力懸殊,主要取決于是主辦方 是否知情不告知,放任了這場比賽可能會對該選手造成嚴重傷害的后果。
至于教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江露仙表示,需要看教練邀請當時是否知道對手是誰,以及對手的水平如何。
北京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陳小虎律師認為,主辦方應當了解選手的基本情況,并告知參加者,參加者有選擇權,由于主辦方或是教練的過錯導致沒有告知該參加者誤認為是同一水平的選手導致傷害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應當事人要求,小龍、小虎、小元、小文均為化名)
來源:綜合成都商報、封面新聞、梨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