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國志是吉林工商學院原副院長,他擔任吉林體育學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兩名私人老板在承攬學院公寓樓等相關工程上提供幫助,收受賄賂。
張國志并非中共黨員,不在紀委管轄范圍,紀委沒有約束權和查處權。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后,《監察法》明確只要依法履行公職,行使公權力,都被納入監察范圍。類似張國志這樣的身份不再是監督的盲區。吉林省監委很快啟動初核,對張國志采取留置措施。

監察全覆蓋既橫向拓寬,也縱向深入,向基層、村居延伸。
黃細飛是福建省泉州臺商投資區張坂鎮蒼霞村村委會原主任,非中共黨員。他在村級管理事務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價值約20萬元的財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后,黃細飛成為新增的監察對象,一些違法行為很快浮出水面,最終被查。
過去行政監察覆蓋不到的空白,通過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都得到了填補,尤其是一些與群眾利益高度相關的領域,包括公辦教育、醫療衛生、科研、文化、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鄉村治理中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被納入監察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