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消息,2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

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
2017年11月6日,昆明中院受理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訴新平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設計院”)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
昆明中院經審理認為: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對陳氏蘇鐵進行評價,新平公司也未對陳氏蘇鐵采取任何保護性措施。戛灑江一級水電站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
20日,昆明中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對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后續處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由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自然之友支付為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