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車將傷者拖行一公里】2021年3月24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罪犯吳惠忠執行死刑。
吳惠忠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此前報道:
2017年8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惠忠酒后駕駛桂A27Y96小轎車行駛到玉林市玉州區沂山路進士路口左轉時,在將行人劉規某撞倒后,又將由被害人鐘某駕駛的、搭乘著鐘某女兒鐘善某、鐘潤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輪摩托車撞倒,導致鐘某、鐘善某、鐘潤某倒地,同時鐘某的腳和二輪摩托車被卡在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和前輪處。周圍群眾見狀,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轎車車門示意停車。但吳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開車,致使被卡在前保險杠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鐘某被拖行,摩托車與地面發生摩擦產生大量火花和發出巨大、刺耳噪音。此時,多名群眾追趕桂A27Y96小轎車并大聲呼喊,但被告人吳惠忠仍駕車快速前進。被害人鐘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從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脫落。接著,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路邊,被出警的警察抓獲。后鐘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