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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廣西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罪犯吳惠忠執行死刑。
吳惠忠因犯故意殺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吳惠忠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發現場(資料圖)
周圍群眾見狀,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轎車車門示意停車。但吳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開車,致使被卡在前保險杠下的二輪摩托車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鐘某被拖行,并與地面發生摩擦產生大量火花和發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時,多名群眾追趕桂A27Y96小轎車并大聲呼喊,但被告人吳惠忠仍駕車快速前進。被害人鐘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從桂A27Y96小轎車的前保險杠上脫落。

涉案車輛(資料圖)
接著,吳惠忠繼續駕車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車總站路邊,被出警的警察抓獲。后鐘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驗,吳惠忠案發時血液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1毫克/100毫升。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鐘某符合全身多處嚴重損傷導致創傷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