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成某想求購20千克甲基苯丙胺,經人介紹聯系上了舒某。舒某在廣東省陸豐市購得20千克甲基苯丙胺后,開車接上陳某返回汕尾市。次日凌晨,舒某一行和成某完成交易后各自離開。當日12時許,公安人員在高速收費站抓獲成某,當場從轎車后備廂內查獲19994克甲基苯丙胺。舒某隨后落網,警方當場在其租住房子里查獲9954克甲基苯丙胺。
本案由衡陽中院一審,湖南省高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復核并依法核準。
法院審理認為,舒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與被告人蔡某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舒某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蔡某的行為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其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舒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數量巨大,主觀惡性深,犯罪情節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判處舒某、成某、蔡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人于今年12月17日被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