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466晚報法譚】
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李牧男)健身是不少人減脂瘦身、塑形健體的不二選擇,許多人因此辦理了健身卡,但往往辦卡容易退卡難,如果因為自身原因不能繼續健身,辦理的健身卡可以退嗎?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王某想在工作之余健身鍛煉,正巧看到了某健身工作室的廣告,便前往該健身工作室咨詢。經教練推薦,王某和某健身工作室簽訂了《私教課程合同》,合同簽訂后,王某分三次向該健身工作室支付了1萬余元。結果沒上兩節課,雙方就因退費事宜發生了糾紛。王某表示,某健身工作室是虛假宣傳,課程服務與售前宣傳不符,實際提供的健身課程無法達成原先給王某承諾的服務內容,故申請退費。但某健身工作室認為,合同中寫明了“私教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條款,因此不能退錢。交涉無果后,王某便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剩余課程費用。
審理中,被告某健身工作室的經營者劉某表示,健身課程的教練和課程內容都是按照原告王某的需求安排,根本不存在虛假宣傳,原告王某就是因為目前在異地工作,不方便來健身,所以找借口想退費,是其違約在先,故不予退費。
太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方面,原告王某提出的虛假宣傳、服務與約定不符等意見,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私教課程合同》中關于“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約定,加重了原告王某的責任,限制了原告王某的選擇權,應屬于無效條款。承辦法官向原被告雙方充分釋明法律規定后,被告某健身工作室的經營者劉某提出可以把原告王某的課程轉給新學員,但需要一定的轉課時間,原告王某也表示,當時確實沒想清楚頭腦一熱就辦卡,后來才發現異地上課不方便,自己也有責任,愿意承擔一部分違約金。最終經法院調解,由被告某健身工作室將剩余課程費用扣除違約金后,限期返還原告王某。
太倉法院辦案法官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在預付式消費中,合同中關于“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的約定,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應屬無效。健身課程類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不適宜強制消費者履行,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合同,且經營者并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消費者亦應根據過錯程度、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