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徐璟杰
傳統印象中,“僵尸車”都是銹跡斑斑、布滿灰塵,停放在城市的角落。然而現在出現一種貼滿了五顏六色廣告的“僵尸車”,走起了“高調”、醒目的路線,甚至還有一些電動自行車被車主故意丟在路旁,成為“廣告車”。有些車上還張貼著違法廣告,不僅占用公共資源,影響市容市貌,甚至成為各類小廣告詐騙的幫兇。

尹山湖地鐵站7號口外的“B+R”停車場中,一輛廢棄三輪車上貼滿了廣告。記者 徐璟杰攝
直擊:地鐵站外的“廣告僵尸車”真不少
近日,在尹中路地鐵站3號口外劃線的非機動車停車區,記者發現了一輛黑色的電動自行車斜躺在停車區中。車座上的后備箱不見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涂抹著紅漆的汽車輪胎。該輪胎的兩面糊著亮紅色的紙板,上面印著“駕校招生”的廣告。而在廣告紙板上,包括電動自行車的車頭車尾,又被貼上了十幾張“房東直租”等各色“牛皮癬”小廣告。記者觀察到,這輛車完全失去了行駛能力——車牌、車座和踏板都消失不見,腳撐等裸露在外的鐵制部位嚴重生銹,車把上積了厚厚的一層灰。
在這個地鐵站口,記者粗略數了數,發現有近10輛電動自行車主動或被動地成為“廣告僵尸車”。站口附近的一家炸雞店店員告訴記者,地鐵口停車區的這些貼著廣告的車輛,基本都在此停放了半年以上。其中多半和那輛載著紅色輪胎的報廢車一樣,被人貼上廣告后,故意遺棄在此處充當廣告車;其余的則是長期停放后,車身慢慢被“牛皮癬”小廣告淹沒,被動地成了廣告車。
記者在走訪時發現,這樣的“廣告僵尸車”一般出現在人流量大的區域,不少地鐵口的停車場都能找到這樣的車輛。
記者統計發現,街邊“僵尸車”車身上的廣告主要分兩類。一類是駕校招生、房屋出租等廣告,另一類則以“牛皮癬”形式存在,往往是后期被貼上的,“免費送POS機”“公積金提取”等字樣常出現于其上。這一類廣告很多都涉及違法內容,甚至涉嫌詐騙。例如,針對“公積金提取”類的廣告,住房公積金熱線12329客服人員明確表示,公積金提取必須符合相關政策,不需要中介參與。即便有中介真的能提取公積金,那也一定是違規操作,往往還要收取高額手續費。

被特地打造成廣告牌的報廢電動自行車。記者 徐璟杰攝
聲音:這些“廣告僵尸車”為什么難清理?
在“寒山聞鐘”等平臺上,不少投訴路邊“僵尸車”的帖子下,都有網友提出疑問:“為什么清理這些‘僵尸車’那么難?”對此,記者從蘇州交警部門了解到,從廣義來看,“僵尸車”是指長期占用公共空間且無人使用和維護,具有車身落滿灰塵、外觀殘破、部件缺失、輪胎干癟、輪轂銹蝕、未懸掛號牌等明顯棄用特征的廢棄車輛。但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僵尸車”給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導致有關部門在執法時缺乏統一標準。在實際管理過程中,“停了多久算僵尸車”“多破的車算僵尸車”“該車屬于遺棄物嗎”等問題長期處于模糊狀態,若輕易采取強制措施可能會涉及侵犯車主的財產權。
此外,如果路邊的“僵尸車”未懸掛車牌,則難以通過車牌追溯聯系到車主;將一輛路邊長期停放的“僵尸車”定性為廢棄車輛需要經過復雜的認定程序。一系列原因導致清理“僵尸車”需要投入大量警力排查、聯系車主、拖車、存放等人力物力成本,且耗時較長。
律師:故意制造“廣告僵尸車”系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故意制造“廣告僵尸車”的行為,本報96466公益律師服務團團長單位江蘇孚佑律師事務所黃福培律師認為,車主將電動自行車長期扔在路邊并印上廣告,涉嫌違反有關廣告的行政法規。例如,《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亂涂寫、亂張貼戶外廣告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并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于在他人車上張貼“牛皮癬”小廣告的行為,《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他人停放的車輛上擅自插放、散發、張貼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如果廣告內容為“醫保卡兌錢”等非法信息,則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關于廣告內容不得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對廣告主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該法第四十九條也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