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王書林)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結(jié)一起販賣毒品案,維持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阿某麗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2021年8月11日,新疆特克斯縣吸毒人員蘇某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阿某麗,稱想購買“頭發(fā)”“花兒”(新型毒品)。隨后,阿某麗聯(lián)系被告人阿某爾。阿某爾攜帶約300克“頭發(fā)”送到阿某麗家中,與阿某麗家中儲存的約400克毒物,加工成毒品。當(dāng)天下午,阿某麗告知蘇某,貨已備好。蘇某駕車前往某小區(qū),與阿某麗見面交易。蘇某驗貨后稱還想購買大量毒品,并當(dāng)場支付訂金1000元,將已交易的毒品暫時留存于阿某麗處。阿某麗電話聯(lián)系另一被告人古某娜,稱特克斯縣有人要購買“頭發(fā)”“花兒”,讓其尋找貨源。
隨后,阿某麗要求蘇某支付貨款。蘇某通過微信向阿某麗轉(zhuǎn)賬4000元,阿某麗將4000元微信轉(zhuǎn)賬給古某娜。翌日下午,古某娜攜帶“花兒”“頭發(fā)”來到阿某麗家,阿某麗打電話給蘇某,讓其來家里取貨。在驗貨交易時被警察抓獲,現(xiàn)場查獲“頭發(fā)”“花兒”4包。本案中,被告人阿某麗與被告人阿某爾共同販賣毒品一次,稱重389.66克;阿某麗與被告人古某娜共同販賣毒品一次,稱重577.42克;阿某麗兩次共計販賣毒品967.08克。
特克斯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rèn)為,阿某麗等三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的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判決被告人阿某麗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訴。伊犁州分院經(jīng)二審,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