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近日印發實施。19日,省消防救援總隊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規定》有關情況。
《規定》指出,對于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對應由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對由下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進行掛牌督辦。紀檢監察機關將依據事故性質成立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并將相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向調查組通報。檢察機關將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出意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規定》進一步明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和人民政府批復結案程序。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進行提交;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并予以結案。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全面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規定》同時明確,重大、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結案后一年內,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對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李啟航 方思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