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案例:最高檢依法抗訴獲改判,“蒙娜麗莎”商標糾紛案歷經10年終落幕
解讀專家: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郭禾
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對關于“蒙娜麗莎”商標的行政糾紛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了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判決,維持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該案是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指定北京市高級法院進行再審的案件。再審判決標志著最高檢抗訴成功。同時,該案也是最高檢在成立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之后辦理的首例抗訴并成功改判的行政訴訟案件。
長期以來,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訴等工作被認為是人民檢察院的主業。在大眾心目中,檢察官的典型形象就是公訴人。然而,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亦有相同的規定。法律監督機關是憲法和法律對人民檢察院的明確且唯一界定。但相較于對刑事偵查的監督,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整體地位在現實中往往被人忽視。
通觀全球各國,知識產權案件較之大多數其他普通案件,其可預見性相對較低。這是因為知識產權法所調整的范圍多涉及創新領域,諸多案件沒有先例,而既有法律多為過往經驗的總結,很多案件的處理不得不通過對既有法律條文的解釋來進行。從這種意義上講,相對于傳統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在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審理工作中不確定事物更多。比如,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執法者在適用一個需要解釋的法律條文時往往根據各自的知識結構和思維習慣進行解釋,這必然導致裁判者可能選擇不同的理論模型,進而采取不同的價值判定標準,使得案件的裁量余地相對較大。該問題在審判工作中則集中反映為對案件的裁判標準不一致。這或許是一些國家的知識產權糾紛往往會窮盡全部法律救濟程序才能了結的原因。基于知識產權法律及其實施的這一特點,法律監督,尤其是法律適用中的監督就顯得尤其必要。這種監督無論是對知識產權的司法審判,還是對行政執法或裁決都是如此。
相對于歐美國家,我國檢察院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有我國的特點。由于知識產權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與日俱增,人民檢察院介入知識產權糾紛進行法律監督可謂恰逢其時。這既體現了追求公正、公平的法治基本精神,也反映了國家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總體上,人民檢察院在知識產權法律實施中的監督作用還有進一步強化的空間。“蒙娜麗莎”商標案的再審判決反映出在統一法律實施標準或尺度中,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直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