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溫的不斷升高,全國各地中暑事件頻發。最近,太倉法院就審結一起因中暑死亡引發的工傷賠償案件,法院判決某金屬制品廠賠償死者宋某的近親屬共計70余萬元。
前年7月,宋某經人介紹到太倉市一家金屬制品廠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為宋某繳納社會保險。7月底的一天下午,宋某在車間作業時出現頭暈后,站立不穩、意識不清,昏迷倒地。工友立即將他送到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后于當天死亡。宋某近親屬經過勞動關系確認、工傷認定等程序,終于在一年后拿到生效的《工傷認定書》,但金屬制品廠除了補償2萬元以外,拒絕再支付工傷賠償款。宋某近親屬于是將企業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宋某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其近親屬,有權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于金屬制品廠未為宋某參加工傷保險,所以該廠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經核算,各項賠償合計70余萬元。法院最終判決企業賠償死者近親屬共計70多萬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在生產現場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等措施,保證工作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同時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等措施。本案就是因為用人單位沒有足夠的意識為勞動者提供防暑降溫等防護設施,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作為用人單位,還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者受到類似傷害時及時為勞動者申報工傷,使工傷職工盡快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同時也給單位減輕本不應該承擔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