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最高法近日下發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標準》,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提供明確鑒別標準和規范判斷依據。
根據標準,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殘疾、年老體弱等原因造成身體機能下降不能自主處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進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動(翻身、自主行動)四項內容,其中一項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項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認定為生活不能自理。
標準對上述四項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進食包括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大、小便包括到規定的地方,解系褲帶,完成排便、排尿;穿衣包括穿脫上身衣服,穿脫下身衣服等。
最高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標準的理解與適用,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不斷提升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切實保障刑罰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