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28日消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答記者問。
1、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定位是什么?
答:《辦法》定位于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要求,成為各市場、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準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
2、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答:《辦法》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范。一是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四是突出對于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3、問:2007年以來,證監會在部分市場、產品和業務中陸續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什么還要出臺《辦法》?
答: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各種產品風險特征千差萬別,而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正是基于兩者的差異,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必要的義務,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為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的針對性措施,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4、問:《辦法》突出了對普通
投資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哪
些方面?
答:《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具體體現在: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產品或者服務;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5、問:《辦法》實施后,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答:《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6、問:《辦法》實施后,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
答: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后,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