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女方代表非婚生女向男方追討撫養費,但男方否認孩子是親生,又明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那么,法院該聽取誰的意見,會因此推定孩子是親生而判決支持撫養費嗎?
今年 30 歲的胡女士是一個單身母親。2015 年 11 月,胡女士獨自一人在醫院生下了女兒晶晶(化名),并隨了自己的姓。眼見著孩子一天天的長大,要用錢的地方越來越多,她覺得一個人越來越力不從心。
于是,胡女士以晶晶的名義將男友陶某告上了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陶某履行撫養義務,自 2015 年 11 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 2000 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負擔 50%。
然而,讓胡女士感到十分氣憤的是,陶某在法庭上和法官說,晶晶和他之間即無父女關系之名,又無父女關系之實,現要求他履行撫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胡女士氣急之下,當庭向承辦法官提供了她與陶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陶某曾經多次承認晶晶是他的親生女兒,并向法庭提出親子鑒定,以證明陶某與晶晶之間存在親子關系。
經法官當庭質證,陶某承認與胡女士聊天的微信號是他所有,但仍不承認晶晶是他的親生女兒。在法官的多次法律釋明之下,陶某明確表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
如東縣法院審理認為,胡女士已經提供了與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其系女兒的親生父親,并且主張親子鑒定以確定孩子和被告之間是否存有親子關系,其已盡到初步的舉證義務。陶某雖辯稱其與原告之間無親子關系,但未能提供充足證據予以反駁,加之對拒絕親子鑒定亦未能提供正當及合理的理由予以說明,因此法院依法推定晶晶與陶某之間存在醫學上的親子關系。
陶某作為晶晶的親生父親,有義務承擔原告的撫育費用,綜合原告晶晶的母親胡女士及被告的經濟收入狀況,酌定被告承擔原告生活費每月人民幣 600 元,并承擔教育費和醫療費的 50%。
一審判決后,胡女士認為陶某承擔的撫養費偏低;陶某認為其不是孩子的生父,不應該承擔撫養費,兩人均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又分別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近日,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兩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遂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