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特價菜”當心有貓膩
市價格舉報中心發布8月全市價格信訪舉報分析
蘇報訊(記者 尤薇)進餐館點了幾個“特價菜”,結賬時卻發現每桌只可享受1個特價菜。市價格舉報中心日前發布8月全市價格信訪舉報情況顯示,8月我市共受理價格信訪舉報1443件,比今年7月減幅8.79%,退款14114.36元。舉報數量排在前五位的分別是停車收費、商品零售、物業管理、社會服務、房地產交易及中介收費。
進入秋季,時令菜肴陸續上市,個別酒店餐館采取“特價菜”形式營銷,但相關限制條件標示不清,易造成相關消費糾紛。近日市價格舉報中心接到投訴,稱在拙政園附近某飯店用餐,點餐前服務員稱當天有特價菜,但結賬時發現只有1個菜可以按特價菜價格結算。物價部門提醒消費者,點餐時商家提供特價菜等優惠時,最好主動問清是否有限制條件。
市民武女士反映,在小區內租了停車位且正常交費使用,但當她開朋友汽車回小區時,物業服務人員要求其交納臨時停車費。據物價部門介紹,租了車位更換車輛停放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尤其是臨時性的、頻繁更換停放的車輛,要提前與物業服務企業通氣。要考慮到不同物業服務人員管理權限不同,有的門衛人員沒有權限對非登記在冊的車輛放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理性對待。
有市民反映,稱小區要求交納去年拖欠的物業費,并加收“滯納金”。物業能否加收“滯納金”?據物價部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調查,小區物業與業主簽訂的協議中,確有對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收取滯納金的條款,但根據雙方約定的具體內容,該滯納金實質上是業主拖欠物業費而產生的違約金,業主簽署協議,說明對協議內容是認可的。從價格管理的角度講,物業服務企業該項收費與業主協議約定在先,并未違反價格法律法規。但從合同用詞表述嚴謹的角度看,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簽訂的協議中不應使用“滯納金”,而應使用違約金。
對此,市物價部門提醒,不管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最好能通過合同或是簡易協議,約定有關消費和服務的內容、價格、限制條件、退費方式等事項。在擬定合同、協議時,應充分協商,用詞嚴謹,必要時可向律師、政府法制部門求助。對于商家采用格式合同的,消費者應認真閱讀,對未載明的問題可添加補充條款或簽訂補充協議。注重合同、協議的有效性,比如加蓋公章、第三方公證等,作為日后發生消費糾紛維權的重要依據,應自持一份、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