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券商中國 停牌事件過長、忽悠式重組、重組情形披露不明確,這些問題將得到糾正。
22日,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4年修訂)》進行了相應修訂,通過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打擊限制“忽悠式”、“跟風式”重組,增加交易的確定性和透明度,規范重組上市。
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
具體來看,修訂后的規則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縮短停牌時間。通過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減少停牌期間工作量,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
本次修訂明確上市公司在重組預案中無需披露交易標的的歷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資瑕疵或影響其合法存續的情況等信息,具體信息可在重組報告書中予以披露;縮小中介機構在預案階段的盡職調查范圍,僅為“重組預案已披露的內容”;不強制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許可證書或批復文件,改為在重組預案及重組報告書中披露是否已經取得,如未取得應當進行風險提示。
為減少停牌時間,監管層曾出臺多個規則予以規范,去年9月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停牌時間不應超過3個月,停牌后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而在此之前,上交所和深交所曾經同時發布上市公司停復牌指引,
明確了擴大停牌規范范圍、嚴格控制停牌時間和細化停牌期間的信息披露和延期復牌程序要求。
即便如此,還是存在上市公司任意停牌、停牌時間長等問題,業內人士指出,此次并購重組的新規則能夠對上述問題進行約束,能夠縮短中介機構在重組過程中準備預案的時間,減少發行人的工作量,具體效果待檢驗。
打擊忽悠式重組
規范減持行為
同時,修訂后的規則重點限制、打擊“忽悠式”、“跟風式”重組。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止控股股東發布重組預案,抬高股價,乘機高位減持獲利后,再終止重組,本次修訂要求重組預案和重組報告書中應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對本次重組的原則性意見,及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本次重組復牌之日起至實施完畢期間的股份減持計劃;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的,應當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東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意見及減持計劃;在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減持情況是否與已披露的計劃一致。
業內人士指出,在并購重組市場中,忽悠式重組與跟風式重組屢被詬病,往往是控股股東發布重組預案,抬高股價,乘機高位減持獲利后,再終止重組。此舉既能夠防范忽悠式重組,還能夠減少大股東和董監高的肆意減持,但仍需監控披露的減持量和最終實施的減持規模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監管有必要采取行動。
穿透式披露與穿透式監管結合
修訂后的規則還明確“穿透”披露標準,提高交易透明度。
證監會相關人士表示,為防范“杠桿融資”可能引發的相關風險,本次修訂對合伙企業等作為交易對方時的信披要求做了進一步細化。自股市異常波動以來,為了防止金融風險向實體傳導,監管層陸續實施穿透式監管,特別是對杠桿融資、舉牌等行為,強化出資方、資金來源、杠桿水平等方面的穿透式披露。在揭示風險的同時,避免違規杠桿資金流入股市,防止金融風險的交叉感染,維護市場穩定。此次規則要求延伸至并購重組市場,此后,契約型私募基金、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專戶及基金子公司產品、信托計劃、理財產品、保險資管計劃均需細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