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晨民 通訊員 沈堅侯藶芮)按揭貸款未能成功辦理,購房者是否能夠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按揭貸款未獲批準引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原告李某與被告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支付首期款后,雙方約定以擔保貸款方式支付余款。其后,原告因貸款申請未能通過銀行審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則辯稱貸款申請未通過系由原告未及時向銀行提交相關材料造成,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銀行員工所做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征信報告等材料足以證明銀行是基于對原告還貸能力的考量而不批準貸款,并非由原告未提交材料造成,此種情形系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長期無法繼續履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原告有權請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由房產公司返還房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