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憶哲
遇到了被執(zhí)行人缺乏賠償能力,就會出現贏了官司卻很難討回全部賠償款的困境。這是眾所周知的一道現實的司法難題,不過,這道難題最近被吳江法院找到了開解的突破口。
2009年3月,陳某騎著三輪電動車被張某駕駛的機動車撞倒后不幸死亡。張某也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今年10月底,吳江區(qū)人民法院與保險公司建立起聯動機制,在全國首創(chuàng)推出執(zhí)行救助保險。今年11月,生活困難的陳某家屬向吳江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司法救助,法院確認陳某家屬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10個工作日內,陳某家屬就收到了保險公司支付的4萬元賠款。
我國一直開展司法救助,然而毋庸諱言,效果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司法救助資金是由各地財政部門統一審批,而且是每年限額。在實踐中,辦案機關管轄地與當事人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常常出現,給當事人提出申請和辦案機關開展救助都增加了難度。
如今,這道全國性的難題由吳江法院解開了。他們的做法與傳統的司法救助不同:執(zhí)行救助保險由法院作為投保人,以部分財政撥款的救助基金購買執(zhí)行救助險,避開了直接由政府對當事人的重復審核,簡化了流程。其次,聯手保險公司為救助資金做加法,法院投保的救助基金總額“增值”了。因此,吳江法院的全國首創(chuàng)帶給我們的并不僅僅是單純點贊,更重要的啟迪是,只要肯創(chuàng)新,辦法總比困難多。社會治理的創(chuàng)新空間,需要我們通過實踐去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