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作行規的“信用卡全額計息”終于即將打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擬就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審理作出規范,其中針對信用卡透支利息給出的兩個方案都有條件支持“按照未償還額計付透支利息”。本次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30日。
全額計息或將打破
什么是全額計息?比如你刷信用卡消費了10000元,但在還款期限內未能全額還款,只還了7000元,但銀行在收取欠款利息時,會按10000元計算。一直以來質疑此項規定合理性的聲音從未間斷。
對此,征求意見稿中給出了兩個方案:一是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是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各家銀行對信用卡利息收取的規定并不相同。有銀行已規定按最低還款額規定還款的,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息”。但仍有不少銀行,仍在執行全額計息。
年利率超過36%不支持
信用卡糾紛案件中的借貸利率規定空白,也在征求意見稿中得到彌補。
根據多家銀行目前執行的信用卡章程,在逾期利息計算上,銀行從記賬日開始計算利息,日利率上限為萬分之五、下限為萬分之五的0.7倍(折合年利率上限為18.25%、下限為18.25%的0.7倍),并按月計收復利。
征求意見稿稱,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于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規定與《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保持一致。
盜刷舉證責任明確
明明信用卡在身邊但卻收到了在其他地方的刷卡消費信息?征求意見稿對上述偽卡交易給出了判定原則。
在舉證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以提供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交易時及其前后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發卡行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持卡人第一時間到最近的ATM 機或商戶取現或消費,保留好憑條,證明信用卡仍在身邊、此前異常的消費記錄是盜刷,然后致電發卡行申請凍結,并要求對消費記錄進行追蹤,多數銀行信用卡失卡保障條款能賠償的僅限于用戶掛失前48小時的損失。”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相關業務人士表示。
在發卡行的通知義務上,征求意見稿明確,因發卡行未即時告知賬戶交易變動情況,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發卡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持卡人收到銀行發送的賬戶交易變動的通知后,未及時告知發卡行存在偽卡交易事實、掛失或報警,導致無法查明偽卡交易事實的,就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據澎湃、最高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