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鄒強 通訊員 王玥)蘇州一市民通過國內某房產中介,購買A國的一處公寓套房。沒想到發生了意外,房屋無法完成交易。那么,當初交的58萬元購房款能要回來嗎?日前,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因海外置業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近期,呂某出于投資目的,與國內某房產經紀公司簽訂合同,委托該公司購買位于A國的一處公寓套房,并支付了購房款58萬元。一個半月后,滿以為可以坐等拿房產證的呂某卻接到了意外通知:“對不起,呂先生,您購買的公寓套房無法完成交易。”
既然投資失敗,那就得把錢要回來。呂某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房產經紀公司全額返還購房款58萬元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房產經紀公司也承諾盡快退款。可左等右等,還是等不到錢來。多次交涉無果后,呂某把房產經紀公司告到園區法院。
經法院查明,被告房產經紀公司的業務范圍僅限于國內,不包括A國。在與原告呂某簽訂相關合同后,被告委托A國的第三方房屋中介負責買房。但由于A國房屋中介操作失誤,最終導致呂某與國內房產經紀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履行。
被告房產經紀公司辯解說,合同無法履行,并不是自己的過錯。此外,被告已經將購房款支付給了A國房屋中介。只有等到對方退款后,自己才有錢退還給原告。原告認為,自己是和國內房產經紀公司簽訂的合同,房產經紀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房產經紀公司返還58萬元購房款,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10%的違約金,即5.8萬元。被告的損失可直接向A國房產中介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