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高密股權轉讓羅生門:受害人喊冤 法官叫屈)
一起并不復雜的撤銷案件,歷時半年,四換合議庭,兩上審委會,受害人喊冤,法官叫屈,真實原因究竟是法律爭議還是另有隱情?
法制日報社 《法人》記者 彭飛
三年前,山東高密人劉修立還是個體重80多公斤的胖子。如今顴骨高凸,衣著松垮。
讓他瘦下來的重要原因是發生在高密市的一刑一民兩起案件。
2015年,張玉全、岳紅軍因詐騙劉修立300萬遭到刑拘。為獲得劉修立諒解,岳紅軍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劉修立的代持人,高密市人民法院對此作出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的司法確認裁定書。
取保候審后,張玉全要求法院撤銷該裁定,原因是曾與岳紅軍簽訂過委托持股協議,他才是實際股東。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張玉全提交的證據材料存在重大不實,岳紅軍的陳述也自相矛盾。
四換合議庭,兩上審委會后,高密市人民法院最終仍撤銷了自己做出的原裁定,支持了張玉全的訴求。
劉修立對此判決結果嚴重不服,認為張玉全的證據明顯造假,法官枉法裁判。
但接觸過本案的法官卻稱,很同情劉修立,但該案屬于民事特別程序,對張玉全提供的證據真假進行審查屬于民事權益爭議,不歸特別程序審理,所以撤銷了原裁定。
受害人喊冤,法官叫屈,撒謊者反勝訴,究竟是法律爭議,還是另有隱情?
謊稱認識高層領導行騙被拘
“張玉全給我說岳紅軍認識高層領導,可以快速拿項目,岳紅軍也默認了。后來我才發現這是套路。”劉修立沒有料及,打拼商海多年,最后會跌倒在一個如今想來頗為荒誕的引子上。
2012年12月18日,因相信張玉全能從地方政府拿到環保項目,劉修立出資數千萬與張玉全、岳紅軍共同成立了一家環保科技公司。三方約定,劉修立持股30%,由徐某代持;張玉全持股30%,由陳某代持,后轉為張某(張玉全之妹)代持;岳紅軍持股40%。
此前,劉修立與張玉全為生意上的伙伴,張玉全介紹岳紅軍給劉修立認識,并稱岳認識國家和省市領導。
2015年,以推進項目為由向劉修立索要300萬卻用于個人揮霍后,張玉全、岳紅軍被高密市公安局以詐騙罪刑拘。
2017年10月,為得到劉修立諒解,岳紅軍與劉修立的代持人徐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環保科技公司4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劉修立(仍有徐某代持)。
同年11月15日,雙方在高密市人民調解委員會駐法院工作室達成調解協議,認可該股權轉讓協議有效。同一天,高密市人民法院做出(2017)魯0785民特167號民事裁定書(下稱“民特167號裁定書”),裁定調解協議有效。環保科技公司據此在工商局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不過,該詐騙案件被高密市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張、岳二人取保候審。
“委托持股協議”真假之辨
張玉全、岳紅軍取保候審后,事態陡然變化。
2018年1月2日,張玉全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稱其與岳紅軍之間簽訂有委托持股協議,他才是岳紅軍已經轉讓給劉修立的40%股權的實際持有人,申請法院撤銷民特167號裁定書。
蹊蹺的是,張玉全在申請書以及開庭審理中一再明確表示,該委托持股協議簽訂于2012年12月1日,然而此時公司尚未成立。不過庭審結束后5天,張玉全代理律師又向主審法官馬江波發送短信稱,委托持股協議實際簽訂日期是2015年。
岳紅軍代理人在庭審中稱,協議大概簽訂于2015年初,因為張玉全想辦理融資貸款,央求他幫忙才出具的委托持股協議,但后來又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和委托持股協議均不具有真實性。
法院裁定載明,岳紅軍與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張玉全與岳紅軍簽訂的《委托持股協議》,均系岳紅軍本人與另一方簽訂,但內容相左;岳紅軍本人不否認任何一份協議的真實性。
2018年7月13日,高密市人民法院歷經四次合議庭、兩次審委會之后,最終支持了張玉全的申請,裁定撤銷之前作出的民特167號裁定書。
法院認為,徐某、岳紅軍在申請司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時隱瞞了張玉全、岳紅軍正處于詐騙案偵查階段的事實。張玉全作為利害關系人,提交了《委托持股協議》及相關證據。該致使各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爭執不一,三方之間明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因而應對民特167號裁定書撤銷。
“造假的證據怎么能把案件撤銷!”劉修立一直認為,張玉全提供的委托持股協議明顯造假了,法院也查明了,用這樣一份證據去撤銷在先裁定明顯不當。
法官很委屈
“我沒法評價了,解釋了若干次還有救濟途徑,追著司法確認的裁定書不撒手了。”8月10日,《法人》記者來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采訪本案,經手過本案的霍法官、馬法官、李法官一起接受了記者采訪。霍法官是作出民特167號裁定書的法官,提及本案她也滿腹委屈。
“法院也被利用了。”霍法官稱,徐某、岳紅軍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時,只拿了股權轉讓協議,隱瞞了張玉全、岳紅軍正處于詐騙案偵查階段的事實,所以她才作出了司法確認的案子(民特167號裁定書)。
霍法官表示,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屬于特別程序,特別程序是對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的一個認可。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裁定,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裁定。
馬法官認為,按照此規定,當有新的利害關系人對民事特別程序提出異議后,法院只進行表面審查異議是否成立即可,而不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屬于訴訟中民事權益爭議解決的問題。
霍法官也認為,對異議的審查只進行程序審查,不進行實體審查。她舉例,一個杯子是一個人的,另一個人來了說是我的,這種情況應該去審查杯子究竟是誰的,但是應該通過實體訴訟去確認,而不是特別程序。
不過,劉修立的律師卻認為,高密市人民法院的此種解釋屬于他們自己的辯解,法條并沒有說對異議的審查就是表面審查,而不進行實體審查。
那么,對于特別程序的異議審查究竟是否如馬法官和霍法官所說只進行表面審查,而不進行實體審查,實體審查只能到實體訴訟中嗎?
對此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專家譚秋桂教授。譚秋桂認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74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案件,仍屬于特別程序案件的范疇,并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民事訴訟案件。但是,這種案件是否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涉及實體問題,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依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案件進行審查,目的是要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的問題作出判斷,也就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價。從邏輯上看,依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既包括程序上的錯誤,也包括實體上的錯誤。即使不確認實體權利、不解決民事糾紛,為了查明依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完全不涉及實體問題是不可能的。比如本案中,張玉全以其與岳紅軍之間簽訂有委托持股協議,自己是岳紅軍轉讓給劉修立的40%股權的實際持有人為由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民特167號裁定書。若不查明究竟誰是岳紅軍轉讓的40%的股權的實際權利人,就無法作出該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有錯誤的判斷。同時,從法理上看,特別程序通常實行職權探知主義。因此,人民法院為了查明依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不但應當進行實體審理,而且應當實行職權探知,以維護司法權威。
法律爭議還是另有隱情
采訪第二天,馬法官讓《法人》記者查閱了本案的卷宗。
2018年4月20日,本案正式開庭,馬法官用了一整天時間審理本案。
庭審圍繞著張玉全與岳紅軍之間的委托持股協議簽訂日期不一致問題進行了著重審理。
申請人張玉全在申請書中稱,股權委托代持協議簽訂于2012年12月1日(公司成立前),并提交了公司成立后向岳紅軍賬戶轉入2000萬投資款銀行憑證。
岳紅軍代理人表示,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委托代持協議真實的簽署時間為2015年初,并不是2012年12月1日,簽署該協議的目的是張玉全想融資。
徐某代理律師表示,申請人的自述不符事實,系虛假訴訟。
馬法官告訴記者,審理本案過程,三位合議庭審判人員出現不同意見,他堅持認為自己的前述意見,其他兩位法官并不贊同。之后,他將本案匯報給審委會,審委會第一次討論同樣出現不同意見。審委會將本案認定為“新型案件”,匯報給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濰坊市中院讓高密市人民法院自行研討。隨后本案二上審委會,并最終采納了本案撤銷裁定書上的意見。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本案組織的四次合議庭,其中前兩次合議庭成員均因本案屬于關系案主動申請回避,第三次合議庭法官被當事人申請回避,法院領導隨后指定馬法官審理。一起并不復雜的撤銷案件,歷時半年,四換合議庭,兩上審委會,真實原因究竟是法律爭議還是另有隱情,本刊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