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小果被判死刑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查明,孫小果因1994年犯強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上訴后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辦理期間,其父母通過偽造病歷幫助孫小果非法取保候審、保外就醫,致使未執行刑期二年四個月又十二天,長期逍遙法外。
在未收監執行期間,孫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脅迫手段強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為幼女(未遂),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強奸婦女多人和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等特別嚴重情節,同時還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當眾強奸、強奸未成年人、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強奸罪再犯等多個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