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裁決書的邏輯是,雖然藥檢程序有瑕疵,但孫楊不能因之毀壞藥檢器材(包括樣本),導致藥檢無法進行。言下之意,有瑕疵的藥檢,還是可以繼續,并不會最終影響藥檢結果,就如證據有瑕疵,仍然有證明力。仲裁庭在此把程序與結果分開而論。禁賽是對孫楊破壞藥檢程序的懲罰。
但事實上,仲裁庭的價值觀,是值得商榷的。程序與結果是不能隨意分開的,唯有正當的程序,方能保障結果的正確。
刑法上有著名的“毒樹之果”規則,即對于嚴重違法取得的證據材料,予以排除,在審判中不具有證明力。譬如說刑訊逼供所取得口供,就不應該采納。之所以要排除毒樹之果,是為了保障程序正義,要求取證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