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以,就孫楊事件而言,嚴重程序違規取得的藥檢,本來就無效,此時去破壞藥檢,固然不宜,但并沒有造成實際后果。而且,在事件發生后,如果對孫楊有嫌疑,還可以立即補測,孫楊若有問題是可以必然發現的。當然,如果程序是輕微違法,則藥檢還是可以有效的。對于程序是輕微違法,還是嚴重違法,是孫楊事件的核心問題。
所以,整個案件看起來,是仲裁庭對孫楊的缺乏修養行為,頗為不滿,也加重了對孫楊的嫌疑,故予以制裁,而在法律上,則大有問題,故孫楊可以訴之于法院,一方面檢討粗魯行為,另一方認為該行為對藥檢并無實質性影響,不應被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