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C。其間,黃某英再三找干警,要求回家。干警與其女兒聯系,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后干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于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其接走。
2月21日早上,干警將隔離觀察的黃某英帶到監獄門口,對其宣講有關防疫規定,并要求其寫下出獄后居家隔離14天的保證書。干警將黃帶出監獄,乘鄂牌依維柯警車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外廣場,步行將黃送至卡口。
當時,同車還有一名孝感籍刑滿釋放人員李某,也在該收費站交給其兒子帶回孝感,目前李某及其密切接觸者共4人,均在當地指定地點隔離。此前,黃某英家屬已與卡口執勤公安干警說明來意,在卡口外等候。當時執勤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長青街派出所公安干警未按要求對黃某英履行查控職責,將其放行。
黃某英和女兒及其女兒前夫駕乘京牌私家車,于2月21日11時30分進入京港澳高速,2月22日凌晨到達北京,24日黃某英被確診為新冠肺炎。
“黃某英事件”發生原因
聯合調查組認為,“黃某英事件”雖然發生在武漢女子監獄,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
——湖北省司法廳領導不力,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理解不深不透,對省監獄局的管理流于形式。沒有對省監獄局所發文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即將其呈報省委政法委審批,且在省委有關領導作出明確批示后,仍未及時糾正省監獄局錯誤,導致湖北省監獄系統政策執行出現嚴重問題,與湖北省乃至全國疫情防控措施背道而馳。
——湖北省監獄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嚴重缺失。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防控舉措和司法部的明確要求選擇性執行,毫無大局觀念,沒有自覺把監獄防疫納入國家防疫工作大局,無視湖北省委有關領導批示要求和司法部的明確規定,導致上級相關工作要求沒有貫徹落實。
——武漢女子監獄工作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混亂。武漢女子監獄在明知黃某英系密切接觸者并出現體溫異常的狀態下,沒有落實司法部關于發熱1小時必須報告和嚴格執行14天隔離的制度,仍與黃某英在京親屬聯系,并用警車將黃送至城外高速路口,導致其進入北京,造成疫情在北京擴散的極大風險。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態度、紀律作風不實。公安分局對負責卡口管控的干警教育不夠、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導致干警工作懈怠,麻痹大意,對車輛和人員出入武漢核查不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