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未成年直播打賞可退還】今天,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顯示,涉案未成年人使用父母銀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賬戶轉賬,用于打賞直播平臺主播,金額近160萬元。經人民法院多次調解,最終雙方庭外和解,該公司自愿返還打賞款項。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少年法庭工作辦公室副主任鄭學林表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司法實踐中涉及到的網絡打賞、網絡游戲的糾紛,多數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就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這些人在網絡進行游戲或者進行打賞時,有的幾千、幾萬,這顯然與其年齡和智力水平不相適應。
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認的情況下,其行為應當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和網絡打賞糾紛提供了規則指引。意見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游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