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方通報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立案追訴是準確的。作為提供運輸服務的司機,將乘客和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是其法定義務,在被害人離開座椅并將身體探出車窗外的情況下,正確做法只有一個:制止并緊急停車。未預見到可能的傷害后果,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這是對其予以追訴的事實依據。

警方通報再次讓我們看到,監管缺失是如何助推了案件的發生。從上車開始,犯罪嫌疑人一直和被害人“置氣”,但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兩個人說了什么、車內發生了什么,外界一無所知。封閉的環境助長了犯罪嫌疑人的乖張,也加劇了被害人的焦慮。可以設想:如果車內有錄像,司機在語言和行為上可能會有所克制,事件的走向有可能改寫。
針對通報內容,網上還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聲音,比如個別人苛責被害人,“干嗎非要自己搬運,讓司機多掙點不行嗎?”這種說法模糊了是非,有必要廓清。如果被害人和平臺之間之前沒有必須請司機幫忙搬運的約定,那么,被害人自己搬運無可非議。如果平臺確有犯罪嫌疑人所說“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的規定,那么,按規定辦就是,即使被害人當時不認可,平臺和司機也有事后追討的途徑。這絕不是司機惡語相向,甚至眼看悲劇即將發生卻不做任何避免努力的理由。
如果平臺能夠監管到位,如果司機能有基本理性和良知,一切本可不發生。平臺發展不能以忽視安全為代價,而從業者個人也應守好職責規范,繃緊安全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