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起事件中,該女子雖然不知道鉆戒、口紅、鮮花、銀行卡等物品是誰拋棄的,但是上述物品如果是原主人有意拋棄的,并且自愿放棄了對上述物品的所有權及占有權,那么上述物品則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無主物,按照先占原則,該女子從垃圾桶里撿到上述物品時即取得了所有權,不需要將上述物品返還給原主人。
當然,如果上述物品的原主人因為失戀等原因導致在情緒較為激動的情況下誤扔,那么因為此種原因使原主人因為一時疏忽,偶然將上述物品誤扔在垃圾桶里的,導致上述物品脫離了原主人的控制和占有,處于無人占有的狀態(tài),那么在此種情況下,上述物品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遺失物。
對于,遺失物,我國《民法典》第314條明確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因此,在本起事件中,如果上述貴重物品是原主人誤扔的,那么該女子作為拾得人應當及時返還或者送交公安部門,否則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上述貴重物品毀損、滅失的,原主人有權要求該女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