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判處什么刑罰,還要看對服用該保健食品的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周兆成律師指出,郭美美刑滿釋放不到兩年時間里,再一次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系累犯;應被從重處罰,不適用緩刑的和假釋。
周筱赟律師則指出,“郭美美通過直播間和微信銷售添加違禁成分(西布曲明)減肥類食品,辦案機關想必已經固定了其有銷售行為的相關證據。但是,除了有銷售這一客觀行為之外,郭美美涉嫌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還必須有‘明知’這一主觀要件。如果郭美美主觀不明知,即使客觀上實施了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為,也不能認定構成該罪。”

↑目前距郭美美刑滿釋放還不到兩年時間
“所謂明知,是明知該藥的有毒有害性,并不是說只是明知一個藥物名稱就構成本罪。”周筱赟律師認為,確定郭美美是否明知,并不是光憑其本人供述,而應通過她的從業經歷、專業背景、社會認知能力;貨物來源及其包裝;郭美美本人或其家屬、親友是否食用該產品;郭美美是否接到過消費者的副作用反饋等方面來作推定。
周筱赟律師稱,如果有證據表明,食藥監局或公安機關在依法告知該減肥藥存在有毒、有害情況,或者有人告知后,郭美美繼續銷售的,那完全可以推定明知。但如果并沒有行政機關或他人告知,則不能推定明知。如果現有證據能證明郭美美并不明知,或現有證據無法推定郭美美明知的,則根據“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原則”,就不應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郭美美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