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上海二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鄭爽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人民幣2000萬元的交付目的為出借,張恒在一、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均無法對其抗辯主張作出證明或足以推翻鄭爽提供的證據,故鄭爽與張恒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張恒若認為雙方存有同居關系、在同居期間還存在其他法律關系涉及經濟往來或同居期間存在有財產需要分割,可另案提起訴訟。
關于張恒上訴主張其通過為鄭爽創造財富的方式已清償人民幣2000萬元,上海二中院認為張恒是否為鄭爽創造了財富、鄭爽是否應向張恒支付相應的報酬或分紅等與本案民間借貸糾紛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在鄭爽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與本案借款進行抵扣。故張恒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張恒上訴主張借款期限為十年,上海二中院認為在雙方均確認真實性和完整性的聊天記錄中并無借款期限為十年的約定,且張恒在本案中抗辯人民幣2000萬元并非借款,則其不可能與鄭爽達成借款期限為十年的約定。故張恒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此外,張恒還主張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上海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所提異議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