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案,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該案是廣西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為發泄情緒,在其居住、經營的南寧市青秀區某小區8棟2007號房、2105號房,將衣柜門板、椅子等物品從窗口向小區道路處拋擲,危害小區內過往人員和車輛安全。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291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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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稱,王某高空拋物行為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系醉酒后涉嫌的違法犯罪,相對于無醉酒犯罪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王某沒有前科,本次犯罪行為屬于偶犯。被告人王某認罪態度良好,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就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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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淡薄,從高空拋擲物品,對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險,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社會危險性極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并當庭宣判。
“本案中的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實際的人員還有財產的損失,但是考量到他拋擲物品的樓層較高拋擲的物品重量體積較大,而且是數量較多,所以考量以上情節,認為情節嚴重不予使用緩刑。綜合考量其他的犯罪情節及悔罪態度,故作出以上判決。”青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李論介紹,高空拋物現象曾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種頑癥,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相關的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的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物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傷人罪論處。2021年的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這個罪名,更精準地打擊高空拋物的犯罪行為,同時起到防范正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