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上述的情形,那么接下來就是到了死刑復核程序,就真正意味著生命進入了倒計時,由于死刑復核程序并沒有時間限制,因此最終許國利生命什么時候能夠走到盡頭,還是未知的。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也就是說,從一審判處死刑后,許國利就會被看守所戴上一定重量的械具,防止他出現意外的發生,而械具使用后,會對其自由活動有一定的限制。
這就意味著,許國利將從一審判處死刑后,一直到死刑執行前,都會械具加身,與其痛苦的忍受,不如選擇不上訴,案件直接進入最高院的死刑復核程序。
其實,這樣的案件,作案手法、作案情節都足夠惡劣,相信在判決書中一定有犯罪性質惡劣,人身危險性極大這樣的表述,因此,判處死刑也是他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