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后經9次減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14日15時許,郭文思在超市購物時,對提示其正確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實施侵害,致段某某受傷死亡。案發(fā)后,社會輿論強烈要求嚴懲郭文思故意傷害行為,并對其多次減刑和改造成效等問題提出強烈質疑。
5月9日,北京市通報郭文思減刑案調查進展情況。郭文思(男,37歲,北京市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發(fā)生后,北京市委決定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牽頭,市監(jiān)委、市檢察院參加的聯合調查組,對郭文思前科犯罪、多次減刑等問題依法依紀開展全面調查。
聯合調查組發(fā)現相關單位和人員存在執(zhí)法不規(guī)范、違反工作紀律和失職瀆職等問題,現市監(jiān)委已對監(jiān)獄干警劉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經查,在郭某思服刑期間,劉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親屬及有關社會人員請托,利用職務便利,違規(guī)為郭某思獲得減刑創(chuàng)造條件、提供幫助,涉嫌徇私舞弊減刑、受賄等犯罪。
據瀟湘晨報報道,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文思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此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12月3日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獲減刑均系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對郭文思減刑的裁定均確有錯誤為由,撤銷對郭文思的九次減刑裁定,恢復對郭文思原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罰的執(zhí)行。
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文思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此次,市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前罪恢復執(zhí)行的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