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家領養貓咪的櫥窗宣傳資料。記者 王澄陽攝
本報記者王澄陽王小兵
“蘇州無償,領養代替購買”“公益領養,0米自取領養貓咪”。可愛的貓咪圖片配上免費領養的文字,吸引了不少想要養一只“毛孩子”的消費者,可當來到店鋪后,店家卻以要確保領養人能保障被領養貓咪的生活質量等為由,要求每月支付一定的費用在店內購買寵物用品。考慮到本來就要購買貓糧、貓砂等用品,不少消費者因此動心,卻沒有意識到此模式背后可能潛藏的風險——領養不成卻落入“寵物貸”陷阱。
免費領養,實則分期付款?
一整排的玻璃柜擺放在商場走道等公共區域內,除了基本信息外,一旁標注的“領養價格0元,貓咪生活費××元/月(××)期”卻相當引人注目,寫有“貓咪領養,領養代替購買,愛心傳遞”的宣傳品更是吸引了不少人的好奇。此類以商場為主要陣地、以領養而不是購買為宣傳方式,以類似“貓咪認養館”“寵物領養館”為名的新型寵物店鋪已出現在寵物市場。記者實地走訪了龍湖天街、蘇州中心、綠寶廣場等商業體,詳細了解“免費領養”寵物貓背后的商業模式。
記者實地采訪時,遇到一位顧客意向領養一只緬因貓。店員介紹,買斷要支付8800元,而領養則只要每月在店內購買700元的寵物用品,總共支付24期。顧客質疑此領養方式需要支出24×700=16800元的費用,幾乎是買斷價格的兩倍,而且是變相的分期付款。店員解釋,每月支出的費用可以全部用來買貓糧貓砂等用品,或者選擇洗澡、修剪等服務,緬因貓是大型貓種,每月花銷本來就要起碼500元以上,現在只要在店內買用品,貓咪就基本上屬于贈送的形式,很劃算。
店員拿出了名為“領寵協議”的合同,向顧客介紹領養套餐的內容和合約方式,而支付方式則是在支付寶某小程序上使用信用芝麻分簽署分期業務,每月自動扣款。該顧客表示需要再考慮一下并未現場決定。記者發現,在空白合同之下,簽字蓋章的合同已有厚厚一沓,說明選擇此模式“領養”貓咪的顧客實際不在少數。
也有店家直言不諱表示:“免費領養貓咪更多的是宣傳手段,我們通過每月寵物用品或服務的利潤來替代售賣貓咪的收益。”
案例多發,警惕霸王條款
“買貓糧送貓咪”的商業模式真的如店家表示的屬于“雙贏”方式?記者調查發現,盡管不少店鋪有“7天貓瘟、腹水可退換”“30天免費醫療保險”“365天專享養貓指導”的承諾,但實際購買場景中,存在著寵物健康無法保證、捆綁銷售的寵物用品價格虛高質量差、分期協議高額違約金解約困難、分期信貸出現問題影響征信等諸多問題,處理方式和質量保障全看店家是否“良心”,社交平臺上可以找到大量相關維權案例。
如江蘇的汪小姐被“無償領養貓咪”的廣告所吸引,經過店員介紹,她選中了一只銀漸層,并在店員指引下開通了分期扣款,在付款前汪小姐還勾選了扣款授權書。根據授權書,扣款期數結束前,汪小姐不可以隨時取消。根據協議,每個月扣款后,汪小姐便可以在小程序上或店內選購相關費用的貓糧和寵物用品。雖然價格要比別的平臺同款產品售價貴,但考慮到反正養貓怎么著都會有日常花費,貓咪又不用支付購買費用,她也沒再多想。
可領養回家沒兩天,貓咪就開始拉稀,不吃不喝,她立即帶著貓咪去寵物醫院,發現感染了冠狀病毒。“每只貓出生都會有潛伏的冠狀病毒,你再觀察觀察。”汪小姐“領養”貓咪的店鋪店員解釋說。沒想到小貓在領養后的第9天死亡。但此前簽署的分期協議并沒有因為貓咪的死亡而取消,汪小姐每個月仍然需要繼續支付協議規定的費用。而根據協議中相關的換貓條款,在簽訂后一周內,如寵物(僅限于)因細小、貓瘟、貓腹水死亡,乙方應主動向甲方發送寵物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報告,如有需要,還需配合甲方在指定醫院檢查寵物遺體,如符合條件,乙方可在甲方處免費換貓一次。而冠狀病毒并不在協議內容內且貓咪死亡已經超過了一個星期的時間。當她向店家要求終止分期扣款,店家表示根據協議需要支付3000元的違約金,或者只要她承認違約全責,可協商按照市場價半價從店家再購買一只同種貓咪,繼續履行協議。汪小姐表示不能接受,將關閉綁定的賬戶避免扣款,店家則以汪小姐未按協議要求完成續費為由,威脅鎖定汪小姐賬戶余額,同時將違約資料提交至征信機構。汪小姐自此陷入漫漫維權路。而據汪小姐介紹,協議內并沒有規定店家需要提供相關的寵物健康報告和合規的疫苗接種冊,合同內的“不平等條約”相當多。
律師:捆綁銷售侵犯消費選擇權
記者就新型“寵物貸”咨詢96466公益律師服務團副團長單位、上海中聯(蘇州)律師事務所汪蘭律師。
汪蘭表示,商家通過設置附加條件與買方簽署長期的《領寵協議》,將原本無償的領養行為轉變為一種隱性的消費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背寵物領養的愛心初衷,更可能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領寵協議》中,商家通過捆綁銷售的方式要求領養者購買商家幾年的寵物食品和周邊商品,以此作為領養的前提條件。這種條款已經侵犯了前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領養者的消費自主選擇權。領養者后期有權不再購買或自主選擇寵物食品及周邊商品。
其次,免費領養看似沒有成本,但可能存在隱藏的寵物健康風險。案涉《領寵協議》中約定如果領養方不想繼續領養寵物的,需向商家支付3000元的違約金。由此可見,該協議雖然名義上是領養寵物,實際上已經符合寵物買賣的特征。因此雖然《領寵協議》并未提到商家應當提供健康的寵物,但基于合同一方應全面履行其合同義務,商家有義務提供健康的寵物,領養者在領養寵物時有權要求商家提供證據證明寵物的健康狀況。如果后續商家提供的寵物存在健康問題的,領養者也有權要求商家進行更換或退還寵物。
“寵物貸”這種商業模式看似通過創新,以分期付款綁定寵物用品購買的形式,讓顧客在剛開始可以相對低成本地養貓,但從合同具體條款來看,商家在很多方面將大量風險轉移到了顧客身上,合同整體的公平性有待進一步審視。且分期付款的背后很有可能是數千元的信貸產品,其中牽涉到除商家和顧客之外的第三方,該筆信貸產品的具體責任主體和用途有隱性的風險存在,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征信極易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