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466晚報法譚】
本報訊(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朱旖雯)廠房用電不當導致起火,消防滅火時把隔壁廠房淹了,造成損失誰來賠償?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起因消防滅火造成涉水損失的財產損失賠償案件。
梅某與某紡織廠簽訂一份《租賃合同》,約定梅某向某紡織廠承租部分廠房。廠房的其他部分某紡織廠出租給了張某和廖某使用。2023年11月,張某租用的廠房起火,在消防救援滅火時,因噴水滅火波及梅某承租的廠房,導致梅某存放于承租廠房內的貨物及包裝材料因涉水損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張某租用車間南墻的電箱周邊區域,為工業用電配電箱外接生活用電線路連接處接觸不良,過熱引燃線路絕緣層及周邊可燃物引發火災。梅某便向法院起訴某紡織廠、張某、廖某,要求賠償損失100余萬元。
經審理查明,梅某承租的廠房并無直接因火災造成的過火損失,而是在消防救援滅火時,因噴水滅火而造成的物品受水損失。經梅某申請委托評估,評估公司認定本次事故損失金額為4.67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梅某的貨物系因消防滅火導致的涉水損失,應屬于因緊急避險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即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起火的工業配電箱位于張某承租廠房范圍內,由張某管理控制,張某存在外接生活用電的行為,且起火時正處于夜間生產過程中,張某在生產過程中未對現場進行安全巡視,起火后未進行有效的處置,其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某紡織廠將未取得消防審批手續的房屋出租給張某從事存在安全隱患的造粒生產,且未為廠區提供妥善的物業安全管理及存在消防栓無水被消防部門處罰的相關情形,故某紡織廠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廖某承租廠房與張某承租廠房的物理位置銜接,且廖某亦從起火的工業配電箱連接線路,包含用于照明等生活用電,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配電箱的使用功率,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太倉法院辦案法官表示,本案中,火災因案涉廠房配電箱起火引發,且張某、紡織廠、廖某均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責任,故均須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生產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用電安全,切勿在工業用電配電箱外接生活用電線路,同時應提高消防意識,對廠區、房屋做嚴格的消防安全措施,避免火災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