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6466晚報法譚】
本報訊 學徒跟著師傅為公司提供勞務,并由師傅結算并發放工錢。學徒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務關系?學徒如果發生事故受傷,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學徒受傷引發的賠償糾紛,裁定公司承擔勞務責任。
小鮑是高某的學徒,跟隨高某在某公司從事機械加工工作。有一天,小鮑在進行打孔作業時受傷,經醫院治療診斷為左食指開放骨折、左示指伸肌腱斷裂等。小鮑便將公司起訴到吳中法院,要求支付各項損失共14萬余元。
小鮑及其家屬認為,其為某公司提供勞務,雙方建立勞務關系,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其在公司上下班需要打卡,工作時間是上午7點半至下午4點半,有時會被安排加班,平時由高某負責工作安排和管理,工資也由高某發放,其受傷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肖某墊付了全部的醫療費用。公司則認為,公司不清楚小鮑的工作情況,高某是其公司技術人員,負責員工的技術培訓,小鮑是高某自行招聘的學徒工,工資也由高某個人發放,與公司無關,而肖某墊付小鮑的醫療費是受高某的委托,公司對小鮑受傷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雖辯稱小鮑為高某招聘的學徒工,但高某是某公司員工,且高某陳述其支付給小鮑工資是從公司取得。小鮑的工作地點位于某公司,工作內容屬于某公司業務范圍,由公司進行上下班打卡考勤,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小鮑明確知曉其從事工作屬于高某個人承接業務,故某公司作為接受勞務的單位應向小鮑承擔賠償責任。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吳中區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表示,盡管小鮑以學徒身份跟隨師傅學習技能,但每日在公司考勤,其獲取的勞務報酬同樣源于公司發放,與公司形成了勞務關系,小鮑提供勞務時受傷,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蘇報融媒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鞠楠 趙純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