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林 姍)玉石珠寶店通過旅行社招攬游客到店內,以贈送珍珠戒指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將成本價幾十元的金鑲玉掛件、手鐲等玉器以幾千元甚至幾萬元的價格出售,半年時間詐騙700萬余元,且被害人多為老年人。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老詐騙犯罪集團案,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間,被告人陳某糾集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分別在廈門市湖里區東渡古玩城、集美區杏北購物廣場開設珠寶店,雇傭多名員工,以低價購進金鑲玉、掛件、手鐲等玉器產品后高額標價,專門通過旅行社招攬游客至店內,由銷售人員負責鋪墊、配合烘托講師的虛假身份,冒充玉石供應商的子女、珠寶店老板的子女等身份,以贈送珍珠戒指等方式逐步篩選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繼而以交朋友讓利為名,承諾以所謂成本價、打折優惠價,實為進價十余倍以上的價格出售店內商品,騙取大量中老年游客錢財共計700萬余元。被告人吳某某作為廈門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經營者,明知被告人陳某等人經營的珠寶店存在詐騙情形,仍為該犯罪集團招攬游客并從中獲利。
之后,被告人陳某等人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并查獲作案工具手機、玉石產品及電腦等財物。案發后,各被告人主動退出全部贓款70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等人結伙以珠寶店為依托,長期采用固定模式騙取他人錢款,成員穩定、分工明確、層級結構清晰,依法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被告人吳某某明知該犯罪集團長期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仍與之配合并從中牟利,應認定為共犯。各被告人的詐騙行為造成多名老年被害人財產損失,破壞旅游市場秩序,社會影響惡劣,應予嚴懲,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