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公布,該院通過創新引入“預和解模式”,在江蘇澄星破產和解案受理后第31天即出具裁定認可和解協議,取得22億元占用債權收購款并予以分配,第45天裁定確認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助力上市公司消除了“退市風險警示”。該案是我省首例、全國第二例上市公司和解案,也是全國首例法院直接受理上市公司和解申請的破產案件。
江蘇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從事黃磷、磷酸、磷酸鹽等精細磷化工系列產品生產與銷售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以來,澄星股份控股股東澄星集團及關聯企業陷入債務危機、相繼破產。澄星股份也隨之經營困難、盈利下降,銀行不斷壓縮貸款,部分客戶流失,訴訟急速增多,自去年5月6日起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去年11月,江陰某建筑制品廠向無錫中院申請對澄星股份進行重整,無錫中院立案受理后,給予澄星股份6個月庭外重組期限。其間,澄星股份聘請中介機構開展債權預申報和預審查、草擬和解協議草案等各項工作,并提出和解申請。在此情形下,無錫中院引入“預和解模式”,即在和解受理前確認主要債權人意見,分析和解協議草案能否得到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執行完畢,充分研判是否存在和解不成、轉入破產清算的可能性等。在充分論證和解可行性的基礎上,無錫中院將庭外重組的商業成果轉為庭內和解方案,用最短時間完成了案件裁定受理到執行完畢的審判全流程。8月15日,澄星股份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企業“退市”危機得以解除。
無錫中院金融庭庭長沈君介紹,此前上市公司的破產挽救幾乎全部通過重整完成,本案的成功審理創新了上市公司的挽救方式,且和解協議中約定對普通債權在10萬元以下的部分全額清償,充分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權益。(龐遵美 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