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記者 荊 龍)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草案擴大了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明確對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不予答復的,對行政協議、政府信息公開等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草案還細化了復議前置案件的類型,明確對依法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明確簡易程序的三種適用情形,并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此外,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了對拒絕、阻撓行政復議調查取證行為的追責條款,健全了行政復議與紀檢監察的銜接機制。
草案對行政復議證據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明確被申請人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舉證責任,申請人只對兩種情形負舉證責任: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申請人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證據。
據司法部部長唐一軍介紹,修訂草案共7章86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行政復議原則、職責和保障;強化行政復議吸納和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行政復議受理及審理程序;加強行政復議對行政執法的監督。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施行,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別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截至2021年底,全國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295.3萬件,其中,立案并審結244.4萬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35萬件,糾錯率為14.3%,在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