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律師:
您好!我是一名美國公民,已長期在中國生活多年。2018年我與中國公民趙某、湯某約定在中國成立一家貿易公司,按照當時的規定,中國自然人不能與外國自然人共同成立公司,我們便簽訂了《股東協議》,約定以趙某、湯某的名義成立貿易公司,我持有公司股權由趙某代持,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后我實際出資并參與經營。現在股東之間存在分歧,我是否可以將實際屬于我的股權變更登記到我個人名下?應該怎么做?
讀者卡莉娜
卡莉娜:
您好!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同時對國內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成立外商投資企業放開了限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權益。
據此,您可以在中國向貿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趙某名下部分股權系您所有,并訴請貿易公司將該部分股權變更登記到您名下。具體分析如下:
■該公司經營活動是否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內
外商投資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同時,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準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所以,首先要確認,該貿易公司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是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或限制投資的領域,否則不得投資或應符合相關條件并征得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的同意。
■該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您的股東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規定,您申請變更登記股權,需要除您以外的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您的股東身份。如該公司實際股東為趙某、湯某和您三人,即需要趙某和湯某至少一人同意。
■提供已經實際投資的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
(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據您所述,您已實際投資并一直參與公司經營,需要準備已經投入投資款的證據材料,并提供參與經營的相關證明,如往年分紅、對賬單、往來郵件等,以向法院證明您的實際出資人身份。
另外提醒您,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應當將貿易公司列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即趙某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柏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