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 王 俏)今天上午,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外來物種防控措施,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同時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有關規定。
我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對外來物種防控作了規定,明確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應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進入野外環境,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為防止外來物種侵害,修訂草案三審稿進一步明確規定: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時增加規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
針對一些地方野豬泛濫成災等實際問題,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對種群調控獵捕的野生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綜合利用,種群調控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同時明確“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措施,預防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的部門和社會公眾建議加強對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活動的規范管理。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此外,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的意見,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我國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