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
您好!我經營一家地板加工企業,最近與國外某公司簽訂了木材進口合同,我們收到貨后卻發現,質量和之前看到的樣品不一樣。我們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和檢驗標準,只是約定了貨款價格是CIF(到岸價,即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在中國清關。我們應該怎樣維權?
廣東讀者劉先生
劉先生: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若確有證據可證實上述情況,可以判斷這家外國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您可以考慮與對方協商解決,如合同中沒有約定仲裁條款,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確定管轄法院和適用法律
本案對方為在外國注冊的公司,所涉交易事實為從境外進口木材,因此屬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屬涉外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與您公司交易的外國公司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因此您可以根據事實情況選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據此,如果您與該公司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法律適用問題,那么由于目前貨物所在地、您的企業住所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以可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案涉合同最密切聯系地,可以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交付貨物的檢驗標準及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根據您的描述,您的本次交易為憑樣品買賣,對方公司應當以樣品的品質作為交貨的依據,您可以依照樣品標準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而您收到的貨物卻與樣品不一致。根據上述規定,您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及實際情況,要求對方公司承擔更換、退貨、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如果對方公司的違約行為對您造成了損失,您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但是,需要提示您的是,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并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所以如果您與對方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均未對樣品進行封存,那么很可能會造成產品質量無法驗證的情況,屆時將不能依據樣品來檢驗貨物是否符合約定,而應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對貨物進行檢驗: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