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被告人魏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李某與魏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魏某應向李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違約金15.84萬元。判決生效后,魏某未履行義務,李某申請強制執行。梅縣區法院立案執行后,向魏某發出相關法律文書敦促其履行,但魏某逾期仍不執行。法院經查詢未發現魏某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線索,經申請人同意,依法終結本次執行。
2019年7月9日,梅縣區法院發現魏某故意隱匿及轉移財產,遂將相關線索移送公安局。經偵查發現,2017年,魏某將資金轉移至其妻子銀行賬戶,此外,魏某以其岳母的名義貸款購買了一輛價稅合計20.48萬元的寶馬車,為隱匿其財產,將該輛汽車登記在其岳母名下,至案發前,該輛汽車一直由魏某使用并由其負責還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魏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宋宇婷)
法官說法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應當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人(不包括這些人的親屬,但親屬可構成共犯)。此外,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罪行為的,以本罪論處。本罪的判決、裁定既包括刑事判決與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決與裁定。但是,人民法院的調解書不屬于判決、裁定。拒不執行,是指不履行判決、裁定規定的義務,不實現判決、裁定所要求的內容。因不具備執行判決、裁定能力而沒有執行的,不成立本罪。
在法院裁判之后,當事人應當積極面對,不要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逃避執行,以免觸犯刑法,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