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首批4個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指導性案例,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辦理的“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入選。
本案中,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某外賣平臺在蘇州市虎丘區滸墅關片區的外賣配送服務。2019年4月25日,圣某歡通過特定App注冊成為該外賣平臺滸墅關片區專送騎手。在注冊過程中,圣某歡進行人臉識別并根據提示講出“我要成為個體工商戶”。
2019年8月24日晚10時許,圣某歡在外賣配送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傷。因工傷認定問題與江蘇某網絡公司發生爭議,圣某歡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江蘇某網絡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蘇州市虎丘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圣某歡的仲裁請求。圣某歡不服,向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判決:圣某歡與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如果“外賣小哥”與平臺企業簽訂的是承攬、合作協議,或者平臺企業要求“外賣小哥”先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指導性案例中明確: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指導性案例同時明確,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對于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記者 王小兵 通訊員 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