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油股份正陷入一場讓多方都“摸不著頭腦”的訴訟狀態中。8月24日,公司收到律師函,稱卷入一場債務訴訟。而這項公告,在9月30日被首次公告。
昨日晚間,公司再次發布公告,10月1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其中包括律師函提及的《保證合同》復印件),公司實際控制人秦勇與嘉誠中泰借款糾紛一案,嘉誠中泰要求追加公司為被告,法院通知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訴。
而在得知卷入訴訟到被通知應訴的這近兩個月時間里,準油股份和原告的溝通也頗為不順暢:電話無人接聽,派人按注冊地址上門溝通卻找不著這家公司。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解釋,上市公司的重大訴訟,應該以收到應訴通知兩個交易日為限及時公告,此外,對于此次準油股份的訴訟,王智斌解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時,應該經過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雖然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審議是企業內部治理程序,一般而言并不影響外部合同效力,但對于公眾公司而言,如果沒有經過審議,則涉及影響公眾利益的問題,這樣的擔保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重大訴訟變成“羅生門”
9月30日,準油股份發布公告稱,8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杜律所)發來的《律師函》。金杜律所受嘉誠中泰文化藝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誠中泰)委托向公司致送律師函。
律師函顯示,去年9月15日,嘉誠中泰和自然人秦勇(準油股份實際控制人)分別簽訂了《借款合同》、《委托代付款協議》,由嘉誠中泰向秦勇提供短期借款人民幣23467萬元,借款期限3個月,借款利息人民幣667萬。00元,自借款支付之日開始計算,秦勇委托嘉誠中泰將前述款項支付到指定賬戶上。同年9月16日,嘉誠中泰和秦勇簽訂了《借款合同之補充協議》,甲方按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的23467萬元借款,借款期限變更為2個月,自借款支付之日開始計算借;借款期限履行屆滿,乙方不能按時償清借款本息的,甲方有權就乙方未能清償的借款本息向乙方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24%,甲方并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鑒定費等。
2015年的9月17日,嘉誠中泰將上述23467萬元借款實際支付到秦勇指定賬戶上。但借款期滿之后,秦勇的還款出現了問題。此后,嘉誠中泰向秦勇《債務催收通知書》,要求秦勇立刻償還未清償的借款本金并支付相應罰息。
但從公告的內容來看,還款顯然不順利。
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函稱,在2015年的9月15日,“準油股份與嘉誠中泰簽訂了《保證合同》,主合同為上述2015年9月15日嘉誠中泰和自然人秦勇簽訂的《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約定:為擔保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債務,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公司稱未知擔保事項
由于秦勇不能履行債務,嘉誠中泰要求準油股份連帶清償借款本金及對應的罰息。
而收到這份律師函之后,準油股份顯然是“蒙了”:公司就此事開始了調查、核實,律師函中所列擔保情形,必須按規定程序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才能執行。經核查,上述所謂擔保事項,自2015年1月1日至今從未履行過公司內部任何一級管理層的決策程序。同時,通過核查印章使用情況及合同簽訂情況,未發現關于上述擔保事項的用印記錄及有關合同文本。據此判斷,公司從未對上述事項提供過擔保。
此外,準油股份還稱,立即與函中所列聯系電話進行聯系,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后公司向金杜律所通過EMS發函進行了回復,告知其公司收到了該函,目前正在核實;金杜律所于8月26日電話確認已收到我公司的回函,但表示不清楚是哪位律師代理此案,需要核查;8月29日,公司再次通過電話與金杜律所接待處取得聯系,得知已找到該事項代理律師,稱將及時把公司的回函交給代理律師。9月20日公司通過EMS函告金杜律所公司對此事項調查的基本情況,對方9月23日簽收。但至今公司未收到金杜律所任何書面或者口頭回復。
對于此次訴訟的源頭,當事人秦勇,準油股份也稱,多次進行電話核實,均未得到明確答復。9月29日,秦勇書面函復公司,稱“我對《告知函》提及的關于貴公司為我向嘉誠中泰文化藝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提供擔保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已進行核實,現答復如下:本人手中并無此份《保證合同》”。
準油股份稱,公司對律師函中所列《保證合同》的有效性、真實性存在異議。公司試圖聯系嘉誠中泰溝通有關事項,但律師函中所留的嘉誠中泰電話始終無法接通,公司派專人到其注冊地址查詢,也沒有找到該公司。
這項擔保已經引發了監管部門的注意。昨日晚間,準油股份還公告稱,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對外提供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