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特哉
知假買假之所以必須遲早退場,是因為知假買假只注意目的的有效性而不顧手段的正當性,社會誠信體系會受到損傷,得不償失。
3·15消費者維權是個主題。但維權主體90%以上是知假買假者,味道是不是有點怪?
“怪味”的知假買假實際情況還遠不止這點。前天,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件審理情況顯示:知假買假者這樣的群體還呈現家族化、團隊化、地域化、專業化特點,訴訟成知假買假者牟利手段。
有的人靠假冒偽劣產品發家,該嚴打;如今又有人把知假買假當飯吃,難道該支持?去年8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曾引發廣泛的爭論:知假買假或不再受消法保護,職業打假人怎么辦?其實,這場爭論形成的基礎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對于假冒偽劣產品現象的痛恨,以及對于監管部門監管乏力的不滿。知假買假,以打假為名,最早贏得社會喝彩聲的人叫王海,出現在上世紀90年代。當時“退一賠一”的規定,促成了職業打假人隊伍的形成。應當說,這個階段的職業打假,基本上公益大于私利。但隨著處罰、賠償力度的不斷加大,知假買假
所謂的職業打假,也逐步變味,
偏離了原來的軌道。“正常的權利人投訴,是全年都在進行。而發起惡意投訴的所謂‘權利人’,專門盯著行業內的頂級賣家,以及大促銷這樣的時間點,進行密集的品牌詞投訴,以達到敲賣家‘竹杠’的目的。”淘寶平臺治理專家巡洋,點明了知假買假者的“盈利模式”。
知假買假之所以必須遲早退場,是因為知假買假只注意目的的有效性而不顧手段的正當性。對社會而言,有違誠實信用的知假買假索賠與假冒偽劣和欺詐行為具有同樣的危害。如果選擇支持知假買假者獲得懲罰性賠償,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和欺詐行為可能會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社會誠信建設會出現偏向,社會誠信體系會受到損傷,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