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湘人
剛剛閉幕的江蘇省兩會上,一份《把懲戒權還給教育》的建議,引發與會的來自教育界代表委員的熱議,也吸引了社會關注的目光。
自古以來,教育的手段和方式中,鼓勵和懲戒都是相互依存的。教育既需要表揚、賞識和獎勵,但也離不開批評、訓斥與懲戒。甚至可以說,懲戒作為教育的重要手段,其出發點和目的同樣也是為了教育人、培養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那么,為啥如今還會有“究竟該不該把懲戒權還給教育”一問呢?近年來時不時爆出的“虐童案”“體罰孩子案”等等,被無限放大,激起社會公憤,應當是一個大背景。導致的“后遺癥”便是,教師從此就連合理的懲戒手段也不敢再用了。不少教師為了避嫌(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結果只好對調皮搗蛋、不遵守教育秩序的孩子搖頭嘆氣,束手無策。試想一下,如此這般的教育,對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有利嗎?再換個場景思考一下,即使是家長自己,面對調皮搗蛋、不服管教的孩子,能夠做到始終耐著性子長期慣著孩子嗎?
很顯然,離開了必要的批評、訓斥與懲戒,一味慣著孩子、寵著孩子,根本不是真正的愛孩子。正因如此,即使在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也都是賦予了教育懲戒權的。而且,在美國,學校及教師擁有的教育懲戒權是憲法賦予的,包括言語責備、剝奪某種特權、留校、懲戒性轉學、短期停學、開除等等。
至于,有些人擔心教育懲戒權被濫用,那是另一個層面的如何規范使用問題了。應當相信,廣大辛勤的園丁、“靈魂工程師”們,完全有能力用好教育懲戒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