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明確工資支付制度
“有人說自己年薪20萬元,有人說30萬元,事實上可能一個人說的是稅前收入,一個人說的是稅后。這種片面的信息傳播,不利于公司管理。”張漫認為,因為員工了解的并非全部事實,所以有必要通過薪酬保密來避免負面信息傳播。在張漫看來,薪酬保密更多是針對個人薪酬,但薪酬管理規則卻是人人都知道的。
楊保全告訴記者,用人單位實行薪酬保密制度,主要是從保護員工隱私、防止互相攀比、減少員工流失等方面考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管理、維持員工間的和諧氣氛等。”
“目前我國法律中并無明文規定薪酬必須保密,也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實施薪酬保密制度。”楊保全認為,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薪酬保密條款在制定過程中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就應受到法律的尊重與保護。
不過,在用工實踐中,一些企業濫用薪酬保密制度的權利,對勞動者進行不合理控制,楊保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與《勞動法》規定的同工同酬原則相沖突。
薪酬保密制度在實際使用中,多因缺乏約束限制,與同工同酬原則產生沖突,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君玉認為,這對一些基礎性、常規性崗位,或同一工種的勞動者而言缺失公平,同工同酬的權益難以實現。“法律對于工資是否公示并無強制性要求,但勞動者對自己的工資享有知情權,因此,無論企業是否公示職工工資,都應制定明確的工資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