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張女士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中作出了解釋。法院認為,所謂幫工,是指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幫工人與被幫工人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社會關系,通常發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也可以理解為通常所說的助人為樂。
張女士幫樂樂父母照顧女兒樂樂,雙方未約定報酬,成立無償幫工關系。張女士在從事幫忙照顧樂樂活動中致樂樂受傷,樂樂父母作為被幫工人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在濟南市濟陽區市區道路,張女士騎電動車載其孩子和樂樂兩名未滿十二周歲兒童出行,違反了關于非機動車載人的規定。但是樂樂父母作為樂樂的監護人,明知張女士駕駛非機動車安裝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載一名兒童,對于可能存在的風險應當預料到,而仍將樂樂交給張女士待孩子玩耍結束后送樂樂回家。
且張女士作為幫工人將樂樂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將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隱患的腳踏板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樂樂父母作為樂樂的監護人存在過錯,更何況系被幫工人,相應的責任應由樂樂父母承擔。樂樂父母也認可本次傷害屬意外,并無證據證實系張女士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為。
故樂樂父母作為樂樂的監護人要求張女士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互幫互助是美德,但不要忽視法律風險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易旭提醒,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值得社會廣為宣揚,但幫忙接送孩子的法律風險卻不容忽視。在替熟人照看孩子之時,務必謹慎關照、認真盡責,應盡量避免高風險的活動。為了避免糾紛發生,在同意幫忙接送之前,最好向被幫助人的監護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風險。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被幫助人的監護人簽訂書面免責協議。